题目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
《刑法》第139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釆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