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郭某在事故现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 B
    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 C
    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但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 D
    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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